4、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5、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6、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民族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督察督办、机要保密、档案和应急值班、信访工作;负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承担机关对外交往工作,承担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专项财政资金计划的初审。监督实施民族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办民族统计、民族成份管理有关工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协调全市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工作;承担全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的颁发管理工作;对全市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定和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的培训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二)宗教科
承办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协调处理宗教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事宜;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市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抵御渗透工作;联系宗教界人士;开展对民间信仰的研究并承担相关事宜;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四、人员编制
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名,工勤人员编制为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