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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4、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5、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6、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民族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督察督办、机要保密、档案和应急值班、信访工作;负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承担机关对外交往工作,承担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专项财政资金计划的初审。监督实施民族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办民族统计、民族成份管理有关工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协调全市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工作;承担全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的颁发管理工作;对全市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定和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的培训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二)宗教科

  承办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协调处理宗教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事宜;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市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抵御渗透工作;联系宗教界人士;开展对民间信仰的研究并承担相关事宜;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四、人员编制

  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名,工勤人员编制为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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