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
《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09]32号),设立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民族方面。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关于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方的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4、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申报全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使用和管理。
5、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6、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二)宗教工作。
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宗教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2、研究宗教理论、宗教现状和动态汇总、分析宗教动态和信息,分析我市各种宗教的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办法建议。
3、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