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地方金融科
承担地方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拟定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及资产实施监管;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并对其实施监管;参与外国政府贷(赠)款的对外谈判工作;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国际科
统一管理全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工作;参与拟定全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申报、担保转贷(赠)、偿还工作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参与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对外谈判工作;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的财务管理工作。
(十七)会计科
承担全市会计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会计管理工作的有关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组织实施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信息化建设;指导会计理论研究等。
(十八)政府采购管理科
承担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改革工作;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对政府采购实施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助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承担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工作;拟定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核定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处理市级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监督市级政府采购合同执行与资金支付结算手续;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库及供应商产品信息库并监督使用;负责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审批与认定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
(十九)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制定全市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基础管理工作;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有关费用标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收益的绩效评价。
(二十)监督检查科
负责拟定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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