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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制度情况,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档案。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已经环评批复的工业建设项目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其它环境保护要求是否落实。

  2、在掌握辖区范围内2006年以来审批环评文件的工业建设项目建设生产情况基础上,摸清违反“三同时”制度的项目情况,列出违反“三同时”制度的企业、项目、建设地址、建设规模情况表(见附表2)。

  (四)环评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1、在机构改革中是否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从机构建设上加强环评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

  2、加强环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环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体素质,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提高监管水平的情况。

  3、是否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业质量进行日常考核,严禁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检查《环评法》实施情况报告中提出的以下问题整改情况:

  各县(市、区)违法建设问题和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滞后问题。

  三、专项检查行动的阶段任务和工作安排

  具体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和制定整改方案阶段(2010年3月底--2010年4月)。

  各县(市、区)成立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领导组和办公室,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名单、国土部门土地使用、征用、租用企业名单及其他排查方式,摸清2006年以来工业建设项目情况,完成对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和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两类环境违法情况排查;梳理我市相关在编已编规划,列出需要进行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名录;清理环评单位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环评违法行为整改方案,于4月15日前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向市环保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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