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晋环发[2010]12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行动范围
(一)“十一五”以来即2006年以来所有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工业项目)。
(二)“十一五”以来即2006年以来市直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专项规划;重点是省级经济开发区、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二、专项检查行动内容
(一)工业建设项目执行《环评法》情况
1、是否编制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规定经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
2、通过检查,在掌握辖区范围内2006年以来工业建设项目情况基础上,摸清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或生产的工业项目建设情况,列出企业、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总投资、违法建设情况表(见附表1)
(二)规划执行《环评法》情况
1、已编实施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是 否按《环评法》第七条规定编写了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2、已编实施的工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 源开发专项规划,特别是省级经济开发区、设区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省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是否按《环评法》第八条规定,在审批前组织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3、在编规划是否落实了规划环评的编制单位。
4、在编规划经费是否落实,是否纳入规划编制预算。
5、是否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和考核制度。
(三)已批环评文件的工业建设项目落实环评批复要求情况(即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