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完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2010年起,全市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ASM和LUGDOWN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1万-1.2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市环保局负责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有条件时可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限值不符合机动车购买当时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分类标志,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城市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
城市道路抽检按照《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市、县(区)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
停放地抽检由市、县(区)环保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罚。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企业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抽检时,对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摩托车采用怠速法或急加速烟度法;有条件时也可以在城市道路开展遥测法抽检。城市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城市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