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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委托节能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时,应提交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为对项目进行科学、全面评估所要求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在接受项目单位委托节能评估时,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八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相关合理用能标准、行业节能设计是否规范;
  (二)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消费种类是否合理;
  (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节能新技术,其设备、工艺流程和产品能耗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应用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四)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五)项目节能综合评估结果,包括结论性建议和意见;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中应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十条 节能评估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技术改造项目咨询的专家和单位不得参加或组织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提出节能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简介、节能方案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三)根据节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请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查时,应提交节能分析篇(章)。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参照国家、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结合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节能审查材料,在收到申请节能审查资料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书。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将节能审查意见书作为依据之一开展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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