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财库〔2010〕6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规范市直国库改革单位会计核算,市财政局对2003年制定的《惠州市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惠财库〔2003〕33号)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惠州市财政局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改革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需要,根据《
惠州市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参照
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市财政局总预算会计对通过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当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月)报表》(附件1)与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国库划款凭证回单联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 或 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2.预算外
借:一般预算外支出
贷:预算外专户存款
(二) 市财政局总预算会计对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当日报送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月)报表》与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国库划款凭证回单联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 或 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2.预算外
借:一般预算外支出
贷:预算外专户存款
(三)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已清算的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时,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当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登记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月)报表》与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退款凭证回单联核对无误后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实行权责发生制的账务处理: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形成的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实行个别事项的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地方财政核定年终预算结余后,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有关核定结余资金的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