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惠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1月23日十届10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惠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惠城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强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市区城市道路(含内街小巷)的日常清扫保洁费用由市和惠城区两级财政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
第四条 市区桥东街道办事处、桥西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江北街道办事处、河南岸街道办事处、龙丰街道办事处、惠环街道办事处(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以及陈江街道办事处、水口街道办事处和惠城区其他镇(以下统称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外镇、街道办事处)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外镇、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时间,由惠城区政府报市物价、财政、环卫等部门核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第五条 市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市环卫部门职责:
1. 负责组织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主要街道两侧经营性门店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
2. 负责市区八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生活垃圾的运输。
3. 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