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籍调查及权属审核。
1. 镇(乡、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受理登记申请人的材料后,应当组织开展地籍调查,查清申请登记的宅基地的权属、界址、用途、坐落等相关情况,并依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2.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镇(乡、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上报的材料进行权属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告与复查。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经审核,对拟予登记的宅基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宅基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予以复查。
(四)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
公告期满后,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者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的拟予登记的宅基地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收费标准。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只按标准收取印花税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第十条 《房地产权证》依照以下程序登记发证:
(一)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人应向辖区镇(乡、街道办事处)房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集体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 镇(乡、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机构出具的村民住宅规划验收证明。
4. 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5. 其他有关材料。
(二)村民住宅测绘。
辖区房产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材料后,对申请登记的村民住宅进行现场测绘和调查。
(三)初审、公告与复查。
经辖区房产管理机构初审,对拟予登记的村民住宅由辖区房产管理机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拟予登记村民住宅,辖区房产管理机构应及时予以复查。
(四)核准记载于登记簿和颁发《房地产权证》。
公告期满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住宅所有人和他项权利者、对公告的拟予登记的村民住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准、记载于登记簿,颁发《房地产权证》。
(五)收费标准。
免收登记费,测绘费、印花税和工本费按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根据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09〕176号)精神,核发“两证”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县、区政府财政预算(惠城区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核发“两证”的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