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法律、法规、法章和政策规定不在予核发“两证”的。
第七条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第八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应严格按照《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超过广东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1982年2月12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且房屋未拆迁、改建、翻建过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止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超过广东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5元/平方米处罚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发证,并在土地登记簿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数。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一倍以内的,以后分户时安排宅基地要扣减超标准部分的面积;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一倍以上的,以后分户时村集体不得为其另行安排宅基地。
(三)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不予补办手续,不予确权发证。
第九条 《集体土地使用证》依照以下程序登记发证:
(一)登记申请。
1. 宅基地登记申请由宅基地的权利人(户主)以书面方式向所在镇(乡、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
2. 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调查表》。
(3)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4)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止使用的宅基地,超过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需提交超面积处罚材料。
(5)1987年1月1日以后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供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用地批准文件,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需先补办用地手续后,再申请登记发证。
(6)其它有关权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