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广东省规定标准,对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在办理登记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好当前农村用地,建房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六条 申请核发“两证”的住宅所有权人,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依法可以拥有农村住宅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依据)一宅的条件,所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
(一)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核发“两证”:
1. 在村集体安排的宅基地上建设的。
2. 在村集体安排的政府征地回拨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上建设的。
3. 在祖屋上拆旧建新的。
4. 依法继承取得的。
5.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原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
6. 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港澳台同胞及归国华侨等按规定安排的宅基地上建设的。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住宅暂缓核发“两证”:
1. 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
2. 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3.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
4. 违法违章占地未处理结案的。
5. 用地批准已满一年未建房的。
6. 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且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住宅不予核发“两证”:
1. 所有权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章第(一)项第4目、第5目、第6目三种情况除外)。
2.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3. 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批准的。
4.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和住宅登记发证的。
5.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
6. 土地来源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