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或者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植被,丢弃废弃物的。
(三)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或采石取土、建坟,或以树承重、依树搭建的。
(四)未经批准,在城市绿地上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
(五)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修剪、砍伐和迁移树木的。
(七)擅自迁移、修剪、砍伐或买卖古树名木和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
(八)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九)无资质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的。
(十)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
(十一)其他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构)筑物的。
(三)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限届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修复现场的。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九)擅自在城市道路两旁增设斜坡、铁架及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十)擅自拆除、迁移、改动,故意损坏和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十一)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其他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行为。
(十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十三)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十四)排水户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十五)排水户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十六)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范围或无相关资质证书进行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十七)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