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二)建设单位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五)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六)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后,其定点和设计方案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的。
(七)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八)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九)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十)施工单位未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十一)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十二)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或专项防护设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或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
(十三)建设单位将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四)将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
(十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十六)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
(十七)违反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十八)其他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