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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八)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九)运输城市垃圾的车辆未取得准运证的。
  (十)擅自占用或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十一)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十二)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三)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十四)城市垃圾运输车辆或建筑泥土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泥土污染道路的。
  (十五)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城市规划、环卫部门批准的方案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十六)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
  (十七)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十八)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按规定随意倾倒、丢置的。
  (十九)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二十)未经核准擅自受纳、处置建筑垃圾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十一)工程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
  (二十二)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数、面积、立面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或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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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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