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企业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对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咨询服务机构,市经贸部门将建议省经贸部门取消其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资格。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省、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组织清洁生产卓有成效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市相关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对获得省、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在电力等资源出现紧缺时优先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受理其报送的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手续时优先将其列入“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流程,加快审批时间。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通过省、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申报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揭发在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如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标等情况,应取消其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 惠州市自愿开展清洁生产企业申请表(略)
2. 惠州市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3. 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
4. 惠州市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申请表(略)
5.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备案登记表(略)
附件2
惠州市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地址
|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 填表人
|
| 电话
|
|
企业性质
|
| 所属行业
|
|
注册资本(万元)
|
| 营业执照号码
|
|
主要产品
|
|
年产值(万元)
|
| 年销售额(万元)
|
|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时间
|
| 申请时间
|
|
企业简介
|
|
市科技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