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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经贸局、惠州市科技局、惠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通知

  (三)考察生产现场管理状况、设备情况、工艺流程、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节能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有效可行。了解中/高费方案、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询问企业人员对清洁生产的理解及工作开展情况。
  (四)根据现场考察情况以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由省验收专家组根据《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打分、评定,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定结果分“不合格(评分为60分以下)”、“合格(评分为60~79分)”、“良好(评分为80分以上)”三种。
  (五)对于通过验收的企业,应根据省验收专家组评审意见,做好文本的修改和有关工作,并将修改后的审核报告报市经贸部门。
  第十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过程是否真实、规范,方法是否合理;
  (二)审核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无害化(包括转移、安全处理)情况,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变化、存放、转移情况;
  (三)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是否科学可行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合理;
  (五)审核报告中是否包含分析和确保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六)审核报告中是否明确企业持续清洁生产的机制和措施;
  (七)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无/低费方案的实施情况,中/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六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为“合格”的为通过惠州市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由市经贸部门会同市科技、环保部门发文公布,授予“惠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评分为“良好”以上的企业,推荐上报省经贸部门申请“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 “惠州市清洁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市经贸部门提出换证申请。企业须向市经贸部门提交《惠州市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申请表》(附件4)、新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市经贸部门会同市科技、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换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条件的企业予以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递交换证申请的企业,“惠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期满后自动取消。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计划落实持续清洁生产审核,并于每年年末向市经贸部门报送持续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对清洁生产审核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 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在我市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与技术服务的技术依托单位,应在市经贸部门登记备案(见附件5),积极协助我市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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