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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经贸局、惠州市科技局、惠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通知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第三章 审核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开展审核前,应填写《惠州市自愿开展清洁生产企业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至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藉此制定全市清洁生产计划,并于每年1月公布自愿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市经贸部门会同市科技、环保部门制定清洁生产验收计划。未列入市清洁生产计划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当年清洁生产验收计划。
  第九条 企业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惠州市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2)(一式六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六份及电子版);
  (三)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经贸部门接到企业申请验收资料后,会同市科技、环保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通过查看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相关资料,考察企业生产现场等方式,查看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清洁生产验收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验收计划,并上报省经贸部门。
  第十一条 省经贸部门在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省验收专家组与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行现场验收。企业所在地县(区)经贸、科技、环境部门应派员参与现场验收。
  第十二条 市经贸部门应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省验收专家组,并通知企业做好验收前准备。
  第十三条 审核验收依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执行;没有颁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公布指标体系和行业标准的行业,应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执行。
  第十四条 现场验收程序包括:
  (一)听取企业汇报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成果、存在问题、持续清洁生产计划。企业汇报应重点说明企业产品和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产排污现状分析、审核重点和目标指标、评估过程、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绩效等情况;
  (二)省验收专家组查阅、核实清洁生产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识程度。查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技术改造证明材料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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