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评定的过程。
第五条 市政府鼓励全市工业、商业、交通等领域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率先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争取成为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在制订节能规划、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中应包含清洁生产内容。
第二章 申请验收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三)近一年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无国家、省或本市限期治理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已完成。
(四)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要求,完成 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并取得明显绩效,具体表现为: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综合利用等方面采用国家和广东省公布的清洁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生产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推行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措施得力、技术先进、效益明显;
3、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4、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效果显著;
5、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完成实施,中/高费方案至少有50%完成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
6、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
(五)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
(六)建立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七)组织全员参加清洁生产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八)建立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