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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食品安全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统一发布本地区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监部门: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查处食品流通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餐饮服务和具有特殊保健功能的食品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查处餐饮服务违法行为和具有特殊保健功能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经贸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和酒类专卖的监督管理;盐务部门:负责盐业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四章规定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相一致的机制制度。
  及时清理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不一致或已过时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相一致的机制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重新修订《惠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制定《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惠州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制度。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清理调整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和办事指南,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协调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及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等,以利于协调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四)大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 加强监管机构建设。一是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按国家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及时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调整;适时在惠城区、大亚湾开发区等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缺位的县、区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逐步在全市设立专职的镇级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在农村和社区设立协管员网络。二是完善检验检测网络。统筹协调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实行检测结果互认机制;2010年底前全市乡镇必须建立农残检测站。三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人员,特别是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人员和乡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人员;加强监管队伍培训,将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培训列入干部培训规划,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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