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人人有责。禁止下列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拆除、损毁、收购、侵占城市供水设施。
(二)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地表和两侧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堆压、掩埋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向城市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
(四)擅自启闭城市供水设施。
(五)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城市供水设施上。
(六)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城市供水设施连接。
(七)损坏、覆盖城市供水设施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供水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书面知会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设施情况,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研究确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因建设工程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由城市供水企业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供水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单位或个人因工程建设或其他情况损坏城市供水设施,应及时主动向城市供水企业报告,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坏供水设施且不报告城市供水企业的,除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设施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产品质量、计量标准。
第三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用户或用户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资质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机构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确保饮水安全。
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
惠州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为防止城市供水管网水质被污染,用户的自备水源、储水池、加压水泵或者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户内部供水管道严禁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第四十条 严禁用户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用户需采用无负压供水设备供水时,应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属城市供水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供水管道和属用户投资建设的立户水表前的城市供水管道维修改造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已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城市供水管道,由用户移交城市供水企业接管,其所需维修改造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未实行“一户一表”、且城市供水企业未接管的城市供水管道维修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立户注册水表后的供水管道维修改造由用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