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船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书或者特殊培训证书。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 引航员应持有合格有效的引航员证书。
第九条 转岗和新上岗的船员应当进行岗位职责和技能的熟悉培训。
第十条 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准予载客的船舶检验证书,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并持有边防部门办理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登记簿、出海船民证。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的船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22号)的有关规定。
经营性旅游船舶还应当持有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依法应当报废的船舶、设施以及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载重线的船舶不得航行、作业。
第十二条 船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或口岸手续。
第十三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事部门制定的船舶报告制度。报告区内航行的船舶应按规定接收海事部门提供的助航和安全信息。
高速船舶进入进港航道的,应当提前向海事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设施航行时,应当遵守海事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
船舶、设施航经下列地点或遇到船舶时,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将航速降至最低限度:
(一)挂有“B”旗的船舶;
(二)正在进行水面起重、潜水作业、打捞沉船沉物、维修灯浮的地点;
(三)能见度不良时;
(四)船舶密集水域;
(五)其他悬挂有“RY”信号旗的船舶和地点。
限于吃水的船舶、设施在港区航道航行,航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节,不得在公布的单向航道、警戒区等区域追越、对遇或者并排航行。
船舶、设施应主动避让在航道中限于吃水的船舶、设施航行。
第十五条 在航道、掉头区掉头的船舶,应当在确保通航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并按规定显示掉头信号。
航行、掉头、靠离码头、系离浮筒、穿越或者驶入航道的船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按照有关规定主动使用声号、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有效手段表明本船意图,并与有避让关系的船舶保持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