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检查通报制度的通知
(惠府办〔2009〕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提高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实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检查通报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检查通报制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检查的对象、范围及项目。
(一)检查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惠府令第47号)中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单位。
(二)检查范围。
市区、各县县城建成区。
(三)检查项目。
1. 道路、住宅小区、市场、广场、车站、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
2.江河、湖泊水面及滩涂的环境卫生状况。
3.各种环卫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情况。
4.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情况。
5.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要求确定,具体如下:
(一)路面(含广场、公园、居住区等):
“五无五净”。“五无”即无堆积物、无沙石土、无飘散垃圾、无污泥积水、无丛生杂草;“五净”即路面净、果皮箱净、下水道口净、道边石牙净、树穴周围净。
(二)水面:
1.无明显漂浮垃圾(含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
2.滩涂无堆积垃圾。
(三)果皮箱:
1.外表干净整洁。
2.箱体完好、无破损。
3.周边地面干净。
(四)垃圾压缩转运站:
1.垃圾站清洁,每天作业完毕后,将地面、墙壁清洗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