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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聚集区投资统计制度和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加强产业聚集区统计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产业聚集区指标统计工作,切实加强产业聚集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做好人员配备、设备保障等工作。要及时搜集产业聚集区建设项目的历史数据,建立健全数据资料档案。加强项目跟踪监测,做好投资进度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为促进产业聚集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六、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至2013年3月31日止

石家庄市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
制度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工作,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支持产业聚集区加快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0〕9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等4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4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计调查目的

  建立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制度旨在科学界定产业聚集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基础上,规范工业企业各项统计基础工作,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各产业聚集区工业发展情况,为产业聚集区考核评价工作提供依据。

  二、统计调查范围及原则

  产业聚集区的工业统计范围为市政府确定重点培育的50家产业聚集区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各产业聚集区要科学界定范围,其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工作,坚持不重不漏、在地统计的原则。对已纳入市级管理的六大产业聚集区内的企业,不得再纳入各县(市)、区产业聚集区的统计范围。

  三、产业聚集区工业企业认定办法

  按照管理职能,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由市、县两级发改部门确定提供,经同级统计部门与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核对认定后,纳入统计范围。市管循环化工基地、生物医药基地、装备制造基地、信息产业基地、纺织服装基地、南部工业新区六大产业聚集区企业,由六大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辖区内本年度的工业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码、企业法人名称、企业联系电话),报送到市发改委确认,市发改委于每年的12月底前将六大产业聚集区的工业企业信息报送市统计局;其他产业聚集区工业企业由当地县(市)、区发改局确认,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和统计局共同审核确认后,于每年11月底前将产业聚集区内本年度的工业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码、企业法人名称、企业联系电话),分别报送到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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