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湘江及其主要支流两岸河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一百米以内范围;
(二)前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各类宜农土地,坡度在15°-25°之间的丘陵山地, 生态脆弱区等;
(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限制开发的其他区域。
在限制开发区内,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可以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可以进行生态建设、景观保护建设、土地整理、村镇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和适当的旅游休闲设施建设,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划定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内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具体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的管治要求制定管理规定,明确责任主体、控制要求和具体管理措施,并在核心生态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在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有关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提出, 经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或者经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机构与有关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由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编制目录, 实行目录管理,加强监督。
第十七条 对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入目录管理的建设项目或者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兴建的建设项目,有关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用地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的意见; 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的,应当经协调一致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加强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土地调控和土地计划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违反区域规划供地。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不得违反区域规划,并服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