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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2009)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省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领导协调机构(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 负责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
  (一)拟订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草案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局部调整草案;
  (二)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草案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
  (三)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各市的市域规划中不符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四)协调确定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并对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统筹、协调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空间开发与布局;
  (六)指导、协调、监督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七)与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组织、协调事项。
  第七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根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调整市域规划;
  (二) 组织编制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示范区规划;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辖区内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进行管理;
  (四)对辖区内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和用地规划提出审查意见;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六)在职责范围内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利、林业、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各类专项规划, 并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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