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要按规定进行军训与入学教育,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军训按教育部、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颁发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教体艺[2003]1号)执行,入学教育包括:爱国教育、感恩励志教育、法制纪律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文明修养教育。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七条 师生关系是学校内部关系的基础。师生不论民族、区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学生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形成团结和睦、共同进步的同学关系。学校领导、教师、管理干部对学生要一视同仁,关心爱护学生,学生要尊敬学校领导、教师和管理干部。
第八条 学校领导、教师和管理干部对学生应当做到:
(一)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关心学生;
(二)了解学生思想,妥善解决与学生或学生之间的矛盾;
(三)尊重学生合法权益,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学生。
(四)不收受学生钱物,不侵占学生利益;
(五)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对待学生一视同仁;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领导、教师、管理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师长,服从领导管理;
(二)诚实守信,主动汇报思想;
(三)犯有过错时,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承认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小动作;
(五)关心学校,爱护集体荣誉,维护校园环境。
第四章 礼貌礼节
第十条 学生必须养成良好的文明礼节,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上课时,值日生领呼“起立”,全体学生齐呼“老师好”,老师应回应“同学们好,请坐下”。遇见老师时,学生应主动招呼老师:“××老师好!”,老师应回答:“××同学好!”。学生之间接触,应称呼姓名,不使用不当昵称、绰号。学生与他人接触时,应讲文明,有礼貌,使用“请”、“谢谢”、“对不起”等文明礼貌用语,学会尊老爱幼,礼让为先,体谅他人,助人为乐。
第十一条 升国旗、奏唱国歌时,学生应自行立正,行注目礼。集体活动或集会时,学生应自觉遵守纪律,在公共场所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