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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 基金用于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三个方面的支出,原则上按50%、30%、20%的比例安排。
  第七条 基金使用规划由市发改委牵头,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组织有关部门分别编制环境生态治理规划、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金安排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市财政局根据煤炭产量、产能系数和征收标准负责编制全市和市级基金收入计划。市发改委综合平衡项目和资金负责编制项目基金投资计划。
  第九条 凡使用市级基金的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逐级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和市直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市直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就县(市、区)项目和市直项目一并审查提出项目计划,报市发改委依据部门职责进行综合平衡。市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基金项目实施建议计划报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基金实施项目建议计划,市发改委编制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项目投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市人大审议后执行。市财政局编制全市基金收入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支出计划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根据审议批准的基金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按政府现行投资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收支预算,市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基金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安排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和稽查监督,保证基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保证基金应收尽收和严格预算使用,以提高基金征收和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应当对使用基金的重大项目进行稽查,稽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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