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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王君省长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3.各县区要采取日常逐矿巡查及不定期的暗查、暗访、夜查、突查等多种形式,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发现擅自组织生产的,要从严从快,依法实施关闭。实施重点监控,严查、严防,盯紧、盯死,做到万无一失。
  4.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的中小煤矿,并入大型煤矿企业、原企业法人注销的,由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留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的,由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省属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5.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煤矿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工作岗位。
  凡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整合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整合矿井过渡期安全生产的意见》(晋煤执发〔2009〕240号),按照组织保证、制度保证和现场管理保证的各项要求,组织矿井安全生产。
  6.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深入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建设,提高煤矿技术管理和机械化作业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生产能力核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坚持均衡生产,杜绝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健全完善煤矿技术管理体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 
  7.必须建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要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灾害所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开采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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