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王君省长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煤矿过渡期间没有履行生产验收程序组织生产的;
  五、加大对关闭矿井的监管检查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关闭矿井方案,加强领导,对确定近期关闭的矿井,要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关闭矿井“六条标准”,坚决关死关实。严禁兼并重组方案确定关闭的煤矿擅自组织拆除井下设备。要严格执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09〕45号)第七项第4条“在实施关闭、拆除设备时,必须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实施井下设备的拆除和井口爆破作业。”
  六、加强对矿用火工品的管理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火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安发〔2009〕98号)、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朔煤发〔2009〕177号)要求,按工程计划批供。各煤矿企业要严格火工品的领退制度,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维护矿区和社会的稳定。
  七、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和管理责任
  1.各县区从2009年12月28日起,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要求,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组的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体系,由县区长负总责,分管副县区长和县区长助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尚未组建专职常设煤矿安全监管检查队伍和机构的县区,要尽快按照每组5人,每组负责5个矿井的要求组建完毕,履行政府煤矿安全监管日常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所负责矿井按照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组职权,严格履行政府安全监管检查职能,执行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尚未组建专职常设煤矿安全监管检查五人检查组的县区,不得组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
  2.严格驻矿安监员和驻矿看守员制度。驻矿安监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驻矿看守员要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严防死守。发现工作不负责任的驻矿安监员和驻矿看守员,要坚决严查重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