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节日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本县区和责任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地清理排查,确保节日和“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要重点检查,强化措施;对问题较多、管理松懈的薄弱环节,必须实施重点监控,跟踪检查,加强防范。
四、对存在有以下行为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停工、停止整改
(一)复产矿井
1.已复产矿井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已实现综采的煤矿,仍布置有未经批准的炮采炮掘工作面,使用已淘汰的运输设备出煤的;
3.在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使用火工品放顶煤的;
4.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防灭火系统的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的;
5.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周边煤矿的采掘情况调查不清,本身矿区内的采空区积水情况不详不细,探放水设计编制不规范、不完善,尽管按要求购置了探放水设备,但不能完全按要求做到“有掘必探”,甚至根本不探的;
(二)复工矿井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2.已复工矿井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复工审批手续,或虽各种手续齐全,但未批准同意复工,擅自复工建设的;
3.已建成综采工作面的矿井,未经批准综采工作面移架,却以综采工作面移架为名,实际组织大量出煤的;
(三)批准整改的矿井
1.长时间无限期进行整改,以整改为名,实际在组织大量出煤的;
2.未按规定由县区煤炭局以文件形式批复矿井整改方案,由个人在矿井整改方案上签字,代替文件批复的;
3.检查发现煤矿企业实际出煤量与火工品批供量不符,有私自购买火工品现象的;
4.没有按照省、市要求按工程计划进度批供火工品;在批准的整改方案中,无整改工程使用火工品用量说明,而有关部门批供火工品的矿井;
5.批准复工复产前整改的煤矿企业编制的整改方案,整改内容不全,整改时限不清,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四)停产停工的矿井
1.煤矿主体企业未进驻,擅自组织生产的;
2.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五)兼并重组整合煤矿
1.煤矿企业主体实际不到位,仍由原煤矿经营者管理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