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10〕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院校,委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工作,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和产业健康发展,现将2010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监管意识,充分发挥体系监管作用
按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地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充分认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主动对辖区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按照2009年各区县成立的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管小组,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总结,10月底以前将总结及时上报。
二、强化监管环节和措施,建立定期监管汇报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要把握好“三个环节”和“一个重点”。
(一)强化安全评价试验环节的监管。对农业部批准的安全评价试验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确保100%的监管率。要在试验前对试验场所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在试验中对隔离等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监管;在试验结束后对残余物的处理和收获物的保存等进行监管。
(二)强化品种审定试验环节的监管。我市将加强对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监管,对所有参加生产试验的水稻、玉米、油菜、大豆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打击虚假申报,发现问题的要按照《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区县和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加强监管。
(三)强化经营销售环节的监管。各区县要加强对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的监管,同时加强对其他农作物种子如水稻、玉米、大豆和油菜种子的监管,防范转基因作物种子非法经营。
(四)重点加强对研发单位的监管。在重庆市范围内所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各相关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要求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并报重庆市转基因办公室备案;每季度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好自查,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各区县要对本行政区内的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进行普查,摸清家底,将所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要对所有从事转基因生物研发活动的单位进行系统、深入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各项法规,依法开展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