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9]63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现将《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探矿权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需要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设置探矿权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进行核实,对符合探矿权设置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格式比照通知附件);对不符合探矿权设置条件的,给申请人出具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对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新立探矿权的,按照《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75号)要求,请各市在规定时间内对省厅下发的调查函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后,及时上报。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