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财规[2010]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免学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免学费工作的重大意义
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免学费工作的主要内容
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免收学费。2009年秋季学期已收取的学费,在2010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