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向税务部门提供各驾校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数量明细信息。
(八)交通运输部门。
1. 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业性客货车辆营运证发放情况、作好营运车辆税收的代征工作,协助税务部门查补营运车辆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2. 提供公路交通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
(九)人民银行、银监部门。
1. 配合税务部门协调各结算银行依法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依法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2. 按月提供对外收付汇、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外汇核销、境内企业从国外引进资金等信息情况。
(十)统计部门。
1. 向税务部门提供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统计信息,企业名称、单位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注册类型、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产成品存货、产品销售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实现税金等。
2. 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信息,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公路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国内外贸易、财政收支、金融保险、劳动工资、物价指数、居民生活收支等。
(十一)商务、经合部门。
1. 向税务部门提供全市招商引资的投资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投资地点、出口企业出口备案登记等;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信息,包括投资金额、国别、项目等资料;境内企业从国外引进资金、技术、设备情况。
2. 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市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信息;煤炭经营、典当行业、拍卖行业的许可证发放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以及生猪屠宰管理的有关资料。
(十二)监察、审计部门。
向税务部门提供纪检、审计有关单位涉税情况,特别是被处理的单位或个人有偷、骗税及受委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情况。
(十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向税务部门按季提供各医院药品进货单位、数量、金额;个体医疗机构、药店经营等相关资料。
(十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向税务部门提供就业培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明发放、下岗再就业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法人代表(负责人)、资格认证等;提供与医保药店的票款结算信息情况。
(十五)粮食部门。
向税务部门提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名单和其他粮食企业名单以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变更、改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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