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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

  4.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批准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时间、建设年限、计划投资额等。

  5. 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资料等情况。

  (五)国土资源部门。

  1. 实行“先税后证”办法。对单独选址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凡未取得地税部门耕地占用税完(免)税凭证的,不予转发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对集中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征地单位承担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缴纳义务,缴纳耕地占用税后,方可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时,对未取得税务部门契税完(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2. 对申请挂牌或拍卖转让和办理直接交易的土地(地块),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转让方、出让方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共同推进房地产税收信息的一体化管理。

  3. 密切配合税务部门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信息,并定期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收回及土地批租和征用等信息资料。

  4. 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采矿许可证发放、矿产资源管理费收取等信息。应税矿产资源开采信息:开采人名称、联系电话、许可证号码、矿产品名称、开采地址、开采数量等。

  (六)发展和改革部门。

  1. 向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2. 每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后20日内,将相关宏观经济数据资料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将建设项目立项名称、行业、投资规模、地址等涉税资料传递给税务部门。

  3. 配合税务部门研究制定二手房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政府市场指导价格,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的市场指导价格的调整变化情况

  (七)公安部门。

  1. 向税务部门提供查阅全市单位、个人拥有机动车辆的车型、数量、经营性停车场等档案信息资料,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查补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的征管。

  2. 配合税务等部门打击制造、贩卖、使用假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理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对出租房屋的清理、检查和征管工作。

  3. 协助加强对外籍个人和高收入人员涉税事项的管理,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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