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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批转阿拉善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王继生   盟电业局局长
  关永义   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司俊强   阿左旗副旗长
  赵家瑞   阿右旗副旗长
  唐培敏   额济纳旗副旗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德峰兼任。
  (二)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落实项目招标、监理、审计和监督检查制度,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负责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落实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义务。
  (三)涉及矿山尾矿库和各类保护区的治理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盟经委、安监局负责尾矿库治理的监督管理,盟林业局、环保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地质环境治理的监督管理。
  (四)新建和在建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治理。
  新建和在建的交通设施由交通局和建设局负责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校舍地质灾害由教体局、建设局负责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能源建设中的地质环境问题由相应的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工作;水利建设由水务局负责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
  (五)生产和新建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并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按服务年限边开采边恢复治理。
  矿山企业的监管由同级国土资源局负责,各旗区政府、管委会,旗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考核体系。盟行署与各旗区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状,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列为对旗区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年度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和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予评优评先。各旗区也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明确旗区和苏木乡镇及所属部门的各自职责和目标任务,特别是要把工作任务落实到旗区政府主要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制,全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旗区要尽快制定本行政区的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把每一个矿区和每一个项目的治理工作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治理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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