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管理。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制定工作计划,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并会同监理单位提出阶段性检查验收意见,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材料。变更项目设计和推迟完工时间,应说明理由,报立项机关批准。已完工项目,经盟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初验合格后,报自治区验收。
(四)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施工计划,经阶段性检查验收合格后,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分阶段向施工单位拨付;阶段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拨付下一阶段的项目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报请审计部门进行综合审计。
四、职责分工
(一)为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成立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鲍常青 盟长
副 组 长:田德志 副盟长
成 员:李中亚 盟长助理、盟公安局局长
宿万德 盟长助理、盟经济委员会主任
杨德峰 盟长助理、盟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小兵 行署副秘书长
王 东 盟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迎翔 盟安监局局长
霍幸福 盟民政局局长
王国福 盟教体局局长
闫克强 盟建设局局长
杨 海 盟环保局局长
乌兰巴根 盟交通局局长
包 金 盟文广局局长
宝音那森 盟卫生局局长
薛思勤 盟财政局局长
李东亮 盟审计局局长
赵 勤 盟水务局局长
王维东 盟林业局局长
陈 杰 盟气象局局长
刘 勇 盟武警支队支队长
闫占洋 盟消防支队支队长
陈晓鹏 盟森警大队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