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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批转阿拉善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施工管理。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制定工作计划,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并会同监理单位提出阶段性检查验收意见,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材料。变更项目设计和推迟完工时间,应说明理由,报立项机关批准。已完工项目,经盟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初验合格后,报自治区验收。
  (四)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施工计划,经阶段性检查验收合格后,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分阶段向施工单位拨付;阶段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拨付下一阶段的项目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报请审计部门进行综合审计。
  四、职责分工
  (一)为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成立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鲍常青   盟长
  副 组 长:田德志   副盟长
  成  员:李中亚   盟长助理、盟公安局局长
  宿万德   盟长助理、盟经济委员会主任
  杨德峰   盟长助理、盟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小兵   行署副秘书长
  王 东   盟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迎翔   盟安监局局长
  霍幸福   盟民政局局长
  王国福   盟教体局局长
  闫克强   盟建设局局长
  杨 海   盟环保局局长
  乌兰巴根  盟交通局局长
  包  金  盟文广局局长
  宝音那森  盟卫生局局长
  薛思勤   盟财政局局长
  李东亮   盟审计局局长
  赵 勤   盟水务局局长
  王维东   盟林业局局长
  陈 杰   盟气象局局长
  刘 勇   盟武警支队支队长
  闫占洋   盟消防支队支队长
  陈晓鹏   盟森警大队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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