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工商法字〔2009〕362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高新、经济开发区工商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讨论议定,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2009年12月9日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总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多个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 进入商场、超市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具体工作由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