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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淫秽内容。

  第十七条 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八条 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情节严重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66号令)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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