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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一)加强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品牌培育、评审工作机制,形成品牌梯次结构,培育更多的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河北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河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对获得省名牌产品和省优质产品的中小企业,由设区市政府给予奖励。积极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争创河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对已经注册商标的,指导其规范使用和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企业商标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引导中小企业推进产业升级。省中小企业挖潜改造、节能、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中小企业开发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活动。加强行业产能和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科技创新等信息,编制河北省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示范名录,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

  (十三)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重点培育发展一批规划科学、主业突出、特色明显、规模大、链条长、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到2012年底,全省争取培育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产业集群30个,年营业收入超50亿元的产业集群100个,每个县(市、区)培育1至2个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快产业集聚、壮大龙头企业、促进专业化协作、延伸产业链条、建设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和鼓励措施,推动特色产业向园区集聚,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大企业、大集团,争创一批国家级区域品牌,增强集群产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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