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财税支持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对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县(市、区)政府要配套安排。扩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增加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来源,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预算内安排使用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时,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九)加大税收扶持力度。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抵、退税,且申报的单证齐全真实、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出口退税手续,及时足额退还企业税款。对国家新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以及国家对特殊行业、特殊困难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尽快落实到企业。
四、加快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引进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据实列为技术开发费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提取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