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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缓解融资困难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计划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加快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对小企业不良贷款、信贷综合成本、责任认定进行单独考核。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质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押质押不足的矛盾。根据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改进授权授信制度,合理确定信用等级、授信方式和贷款期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业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形成统一评级、多方认可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效服务。

  (五)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鼓励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和上市融资,做好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向县域延伸工作。支持和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六)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的中小企业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进一步完善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机制,筛选100家以上重点企业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加强引导,定期培训,逐步规范,梯次发展,带动一批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融券试点,积极采取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积极培育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鼓励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七)加快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各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和风险补偿机制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的奖励补助制度,培育壮大一批区域核心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逐步构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再担保体制,到2012年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资本金总量达到100亿元以上,担保能力达到50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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