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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0〕37号 2010年2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开放。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改进验资办法,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验资费用。

  (二)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任意设置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不得摊派订购报刊杂志等。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和工伤保险补贴。对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求职农民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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