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总包单位推荐分包单位;
6、不准要求总包单位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7、不准营私舞弊,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8、不准要求或者接受参建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外出旅游等提供方便;
9、不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从事与四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组监察室进行的监督检查,主动邀请纪检组监察室人员参与涉及工程建设的重要活动,并定期如实向纪检组监察室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纪检组监察室实施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基本建设法定程序情况;
(四)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情况;
(五)工程估价材料审核及大型设备采购情况;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变更签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八条 纪检组监察室履行监督职能采取的方式:
(一)听取代建单位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
(二)参加代建单位有关会议以及招投标等重要活动;
(三)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
(四)进入工程建设场所实地察看或抽样检查与廉洁自律、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事项;
(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
(六)受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监督检查对象中涉嫌违纪人员进行调查。
第九条 纪检组监察室可采取提前介入、重点参与、一般抽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或受理投诉进行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与省发改、财政、审计、重点办、重大项目稽察办等部门的协调,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报告,并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醒告诫、予以纠正或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整改、通报批评、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等措施;问题重大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