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职责的决定
(哈政发法字[2009]17号)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职责,现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城市规划区(含区辖乡镇、村屯)范围内违法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含行政强制权,下同)职责规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建设规划许可后,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群力分局有关规划管理的行政处罚职责不变)。
三、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尚未进行规划验收,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私建的(包括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规划验收后,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私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对此前此类违法行为,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主,与规划部门共同查处。
四、有关“小产权房”违法行为由市规划局牵头查处,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职责划分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