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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做好笔录。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除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外,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与书面答复或者提供相关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免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提交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计算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服务大厅等行政服务场所,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考核制度,市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具体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民主监督评议制度,采取设置群众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等方式,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主动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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