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
9、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情况;
10、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1、农民和市民信贷、住房公积金等信贷服务项目、依据、标准、范围、程序、时限及长期贷款利率变化调整情况;
12、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13、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公共资产使用和监督方面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立项、投入、实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和工程进展的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及其监督情况;
3、行政机关掌握的资金、项目、指标的分配、使用、落实情况;
4、经本级人大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审计情况;
5、国有资产承包、租赁及产权转让相关情况;
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管理方面
1、行政机关的机构、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职责以及调整、变动情况;
2、权限内干部任免情况;
3、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军转干部、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理决定方面
1、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申报数据材料、时限、结果;
2、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程序、依据、结果;
3、办事纪律、服务承诺、监督制度和法律救济方式。
(六)政府绩效管理方面
1、中长期绩效计划、年度绩效计划;
2、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3、绩效评估信息;
4、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5、绩效评估结果。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经上级有关部门或者相关保密部门研究确定后决定是否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