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收集、整理、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 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除了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
2、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3、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4、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镇建设、土地利用等各类专业规划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5、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情况;
6、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行政机关承诺为群众办实事、惠民行动项目及其落实情况;
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4、扶贫、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退伍士兵安置、劳动就业等社会管理事务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政策、措施、标准、条件以及实施情况;
5、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6、廉租住房的建设、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以及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摇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