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9]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监察、政府法制、保密、信息产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本机关办公部门或者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